加入收藏 | 会员中心
   
统计年鉴年度索引: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 统计年鉴分省、行业总索引 ]
统计公报年度索引: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 统计公报分省总索引 ]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统计年鉴下载 > 湖北

湖北统计年鉴2024(PDF版、EXCEL版)

上传时间: 2025-04-03
点击次数: 135
内容年份: 2023(为何年鉴的内容年度跟名称年度不一致?
下载地址:
PDF版10金币
EXCEL版10金币
资料简介: 一、《湖北统计年鉴2024》是一本信息密集的资料工具书。通过大量数据,全面地记载和反映了湖北省2023年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具有信息量大、权威性强、适用性广等特点。

二、本年鉴分为卷首和统计资料。卷首为特载《2023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资料分为24个章节,即:综合、人口、就业和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能源、财政和金融、价格、人民生活、城市概况、资源和环境、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和邮电、国内贸易、科技和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公共管理及其他、长江经济带、县域经济主要指标和附录。为方便读者使用,各篇章篇末附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三、《湖北统计年鉴2024》采用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标口径,对相关指标的英文注释和指标解释进行了全面修订。年鉴大量选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以上工业财务”“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限额以上贸易单位经营及财务”“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等指标数据。由于目前利用第五次经济普查数据进行地区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本年鉴中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相关数据采用快报数据。

四、本年鉴对过去发表的统计资料重新予以审核,凡与本年鉴资料有出入的,均以本年鉴为准。本年鉴中统计公报的数据为初步数,若与年鉴数据不一致,请以年鉴数据为准。本年鉴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年鉴表中的“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表示其中的主要项。

五、年鉴中指标的使用要结合文中的指标解释,以及注解合理使用,以免发生错误。

六、与上年年鉴相比较,本年鉴根据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作如下修订:

为了满足统计调查划分经济类型需要,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年鉴对相关分组按“新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1.修订工作背景。原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发,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实施以来,该标准为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已被废止,原标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管理范围从“企业”扩大为“市场主体”的新变化,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起开展该项标准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专业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新标准”)。

2.修订主要内容

(1)拓展适用范围。为了更全面覆盖统计调查对象,新标准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实际对分类范围作相应调整,从“企业”扩大至所有“市场主体”,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别。

(2)取消相关类别。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将相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列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范围,“私营独资企业”调整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调整为“合伙企业”。

(3)调整分类结构。一是关于“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内资企业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8个类别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6个类别。其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纳入新类别“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原“私营企业”类别取消(上段已述)。二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将原外商投资企业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5个类别调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4个类别。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类方法调整。

(4)规范类别名称。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管理的规范名称,分别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更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5)统一内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部门规定,将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等市场主体,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市场主体,由原标准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新标准中的“内资企业”相关类别。

七、《湖北统计年鉴》公开出版以来,受到国内外读者的爱护与支持,对本年鉴的内容和编辑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为此,我们特表谢意。由于水平有限,编辑工作中难免有疏误之处,竭诚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免责说明: 本站部分内容收集于互联网,分享目的仅供愿意了解相关专业学习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tjcn.org,我们将及时删除!
关闭
关注公众号 获取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