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
一、《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2024》收录了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第三产业的统计数据以及部分历史数据,是一部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产业发展全面情况的资料性年刊。
二、本年鉴正文内容分为9个篇章:1.第三产业单位数;2.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数;3.第三产业增加值;4.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第三产业双向投资与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6.第三产业能源消费情况;7.第三产业分行业主要指标;8.派生产业情况;9.港澳台第三产业情况。附录部分包括3个篇章:1.世界及主要国家第三产业统计资料摘要;2.中国服务业采购经理指数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相关情况;3.部分国家服务业生产指数月度增速。各篇章前设有简要说明,对本篇章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予以简要概述,篇末附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三、本年鉴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除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统计是构成国家统计总体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原则,香港、澳门与内地是相对独立的统计区域,根据各自不同的统计制度和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统计工作。本年鉴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资料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提供,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整理、编辑。
五、台湾省数据来自台湾省“行政院主计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整理、编辑。
六、与《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2023》相比较,本年鉴主要做了如下修订:
(一)表式调整:
第二篇章“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数”中,新增“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和第三产业行业门类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数”一张表;按照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原“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门类分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2022年底)”“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门类分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数(2022年底)”“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门类分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其他单位就业人员数(2022年底)”三张表修改为“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分内资单位就业人员数(2023年底)”“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分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2023年底)”“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分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数(2023年底)”“各地区按第三产业行业分外商投资单位就业人员数(2023年底)”四张表。
第七篇章“第三产业分行业主要指标”的“卫生和社会工作”章节中,因部门制度调整,删除“部分地区城市居民主要疾病死亡率及死因构成”“部分地区农村居民主要疾病死亡率及死因构成”两张表。
第七篇章“第三产业分行业主要指标”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章节中,因部门制度调整,增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两张表。
第七篇章“第三产业分行业主要指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章节中,因部门制度调整,删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一张表。
第七篇章“第三产业分行业主要指标”的“房地产业”章节中,因统计制度调整,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按资质等级分房地差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两张表。
第八篇章“派生产业情况”的“旅游及相关产业”章节中,删除“各地区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情况”“各地区入境过夜游客人均天花费”两张表。
第八篇章“派生产业情况”的“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章节中,因互联网经济统计制度调整,增加“分地区企业应用数字技术情况”“按行业分企业应用数字技术情况”两张表。
(二)数据更新:
国际旅游等部分数据目前尚未更新,相关表式仍沿用往年数据。
七、本年鉴中凡未注明年份的数据,均指2023年的数据。
八、本年鉴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计量单位。
九、本年鉴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
十、符号使用说明:年鉴各表中的“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表示其中的主要项。港澳台部分的符号使用方法具体见其篇章说明。
十一、与《中国统计年鉴2023》相比较,本年鉴根据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作如下修订:
为了满足统计调查划分经济类型需要,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年鉴对相关分组按“新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1.修订工作背景
原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原工商总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发,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实施以来,该标准为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已被废止,原标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管理范围从“企业”扩大为“市场主体”的新变化,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起开展该项标准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专业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新标准”)。
2.修订主要内容
(1)拓展适用范围
为了更全面覆盖统计调查对象,新标准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实际对分类范围作相应调整,从“企业”扩大至所有“市场主体”,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别。
(2)取消相关类别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将相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列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范围,“私营独资企业”调整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调整为“合伙企业”。
(3)调整分类结构
一是关于“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内资企业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8个类别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6个类别。其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纳入新类别“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原“私营企业”类别取消(上段已述)。二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将原外商投资企业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5个类别调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4个类别。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类方法调整。
(4)规范类别名称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管理的规范名称,分别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更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5)统一内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部门规定,将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等市场主体,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市场主体,由原标准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新标准中的“内资企业”相关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