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简介: |
一、《广州统计年鉴2025》是一本全面反映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工具书。本书通过大量的统计数据,全面客观地记录了2024年及重要历史年份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全书内容分为18个篇目,即:1.综合;2.人口;3.从业人员和工资;4.固定资产投资;5.能源和环境;6.财政和金融;7.价格指数;8.人民生活;9.城市建设;10.农业;11.工业;12.建筑业;13.运输和邮电;14.国内贸易;15.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16.规模以上服务业;17.科技;18.教育 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其他。在附录部分,收录了全国、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三、本年鉴中资料主要来自广州市各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的各种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资料,部分资料来自省属、市属各主管部门。
四、2014年广州市行政区划有调整,原黄埔区和原萝岗区合并为新黄埔区,原增城市和原从化市撤市设区。从2015年起,广州市行政区划包括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等11个区,无县级市。
五、从2014年起广州市实施城乡一体化分市县住户调查制度,住户调查统计指标体系有较大变动。
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要求,新的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统一开始使用。
七、从2018年起,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篇。
八、本年鉴总量指标计算所采用的价格除注明外均为当年价格。
九、读者在使用历年资料时,凡发现与本年鉴有出入的,均以本年鉴为准。
十、本年鉴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十一、本年鉴表中的符号使用说明:“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表示数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表示其中的主要项。
十二、2020年,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对2011—2019年常住人口及常住人口城镇人口比重等数据进行了修正。
十三、2024年,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1991—2023年度地区生产总值、2019—2023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进行了修订。
十四、为了满足统计调查划分经济类型需要,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年鉴对相关分组按“新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1.修订工作背景
原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发,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该标准实施以来,为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已被废止,原标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管理范围从“企业”扩大为“市场主体”的新变化,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起开展该项标准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专业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新标准”)。
2.修订主要内容
(1)拓展适用范围
为了更全面覆盖统计调查对象,新标准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实际对分类范围作相应调整,从“企业”扩大至所有“市场主体”,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别。
(2)取消相关类别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将相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列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范围,“私营独资企业”调整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调整为“合伙企业”。
(3)调整分类结构
一是关于“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原内资企业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8个类别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等6个类别。其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纳入新类别“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原“私营企业”类别取消(上段已述)。二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将原外商投资企业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5个类别调整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等4个类别。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类方法调整。
(4)规范类别名称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管理的规范名称,分别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更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5)统一内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部门规定,将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等市场主体,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市场主体,由原标准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为新标准中的“内资企业”相关类别。 |